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94號原告高雄市美濃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被告 李芳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依民國112年12月1日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反面解釋,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應併算其價額。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其本金為新臺幣(下同)125萬元,加計112年1月25日至112年7月24日之利息、違約金,以及112年7月25日起至起訴日前一日即112年12月19日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計算式詳見附表,個位數以下四捨五入)後,總額為130萬5,6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969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萬3,375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書記官方柔尹附表編號計算類別計算本金起始日終止日給付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年息(%)給付金額1利息0000000元00000000000000(181/365)3.27520,300.51元違約金00000000000000(181/365)0.32752,030.05元2利息0000000元00000000000000(148/365)5.48427,795.26元違約金00000000000000(148/365)1.09685,559.12元小計55,685元總計給付金額1,305,6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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