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96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79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79611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洪文興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吳則錚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2年度司執字第79611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前鎮草衙郵局之存款債權;惟查,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在高雄市前鎮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戶開戶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