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426號聲請人 李婉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健銘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之發票日經改寫,且未於改寫處簽名蓋章,應以改寫前文意負票據之責任,請具狀說明系爭本票之發票日「改寫前」之發票日期為何(請具狀具體說明年、月、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