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17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陳少欣 被告振緯木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簡春貴 被告 孫若庭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6萬0,809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萬6,83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萬6,33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書記官康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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