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691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被告 邱蓮香 兼法定代理人 翁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應繳裁判費70,3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