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515號原告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 游友昭 法定代理人 游志倫 被告 簡游玉子
游惠美 游志建 游志良 游宗翰 游善媛 游牡丹 游雪娥 游妙玲 游永同 游永富 游 金蓮 游碧芬 游碧鳳 游文貴 游正川 游正霖 游釧茹 游 高玉燕 游秀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參佰捌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肆拾陸萬陸仟柒佰捌拾肆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傅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