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376號原告 林崇先
林淑貞 林嬋娟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婉君 律師被告 林正德
林夏蓮 林秋連 林正立 林俊龍 林俊華 林俊德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宏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6,000元,其餘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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