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4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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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477號再審聲請人 邱千凱 上列再審聲請人就與再審相對人 徐子承 間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
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楊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