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603號原告 李志建 訴訟代理人 陳獻忠 被告超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全
林長壽 劉榮鎮
一、原告李志建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超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超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貳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萬貳仟貳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萬壹仟柒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