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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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上易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59號上訴人丁○○被上訴人丙○○
乙○○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3月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法庭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慶煙法官許仕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家瑩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