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7號聲請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彬成號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彬成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就所處之拘役,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廖彬成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拘役(詳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輝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附表:
受刑人廖彬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6年6月22日(聲請書│106年9月7日(聲請書│││誤載為106年6月5日或│誤載為105年12月間)│││6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724號│5493號│├─┬────┼───────────┼───────────┤│最│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六簡字第197號│106年度六簡字第315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7月26日│106年11月24日│├─┼────┼───────────┼───────────┤│確│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六簡字第197號│106年度六簡字第315號││決│││││├────┼───────────┼───────────┤││判決確│106年8月28日│106年12月18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945號(執行完畢)│2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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