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319號
原   告  王崑儼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建勲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89,602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12,7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2,281元。
(二)原支付命令狀僅記載請求金額,並未提出請求權依據,請
   載明本件請求之原因關係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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