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84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80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何慧娟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年11月22日│97年2月29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7年度毒偵│高雄地檢9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86號│字第2846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380│97年度審訴字第1685││││號│號││事實審├──┼─────────┼─────────┤││判決│97.04.18│97.05.30│││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380│97年度審訴字第1685││││號│號││判決├──┼─────────┼─────────┤││確定│97.05.10│97.06.23│││日期│││├───┴──┼─────────┼─────────┤│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