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1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123號債權人甲○○債務人 葉美玉坤盈 土木包工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伍萬肆仟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書記官龔能┌──────────────────────────────────────────────┐│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212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96年12月20日│229,000元│96年12月20日│96年12月20日│XA0000000││││││││├──┼─────────┼─────────┼───────┼────────┼──────┤│002│97年2月20日│225,000元│97年2月20日│97年2月20日│X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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