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補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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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補字第184號
原 告 福康醫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生醫院即 林建智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2,
7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14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