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06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乙○○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二五五號、第一0六五一號、第一四八一六號、第一四八一七號、第一四八一八號、第一五一四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拾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第四項、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罪嫌重大,其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裁定將其收押,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十月五日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情形仍然存在,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吳幸娥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