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10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世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但書、第38條第1項第1款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陳世恩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359號處分不起訴,惟扣案之海洛因乙包(淨重0.1公克),經查係第一級毒品,而聲請將上開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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