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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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承攬契約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40號反訴原告行政院海岸巡防總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
洪大植 律師反訴被告日富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承攬契約存在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89,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6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月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