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2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237號原告 喻奇章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查原告提起本件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予以補正前開各項程式所欠缺之事項,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原本及其影本(或繕本)各1份,且所引用之附屬文件均須有影本各1份,各附於補正後之起訴狀原本及影本(或繕本)。以上各項程式所欠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書狀不完全(如未附起訴狀繕本或影本暨其附屬文件),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書記官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