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431號上訴人即原告丁○○
丙○○甲○○己○○乙○○戊○○被上訴人即被告辛○○○
庚○○
號4樓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4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4,681,7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71,1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書記官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