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9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9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4940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施榮華 被告 伯格 鋼鐵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何志宏 被告 李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伯格鋼鐵有限公司、何志宏及李玉琴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捌仟零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叁拾伍元由被告伯格鋼鐵有限公司、何志宏及李玉琴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叁拾捌萬叁仟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一年度甲類第六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兩造簽訂之保證書第16條、授信約定書暨綜合額度契約授信共通約款第16條約定,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何志宏、李玉琴於民國103年7月4日及102年7月22日與原告簽訂保證書2份,保證伯格鋼鐵有限公司(下稱伯格公司)對原告現在(包括過去已發生尚未清償者)及將來連續發生之票據、借款、墊款、透支、保證、應收帳款承購暨融資、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及其他基於授信關係所生之債務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有關履行上開債務所需之一切費用,合計以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為最高限額,與伯格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
伯格公司於103年7月4日及102年7月22日與原告簽訂動用申請書、授信約定書暨綜合額度契約、授信核定通知暨確認書,嗣依據上開約款內容陸續向原告申請借款2筆:其中一筆為1,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3年7月11日起至
106年7月11日止,約定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45%付算,自借款日起,以
1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期付金,按期償付本息,嗣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調整上開之利率時,應自調整之日起,按新利率加原碼距重新計算;另一筆為2,0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2年7月25日起至104年7月25日止,約定利息按年利率14.5%固定計息,自借款日起按月計付,並自借款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期付金,按期償付本息。另關於上開2筆借款之逾期違約金約定,凡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項利率之10%計付,逾期6個月者,另按前項利率之20%分計付,依授信約定書暨綜合額度契約授信共通約款第7條第1款之約定,被告伯格公司如停止或遲延履行全部或一部債務本金,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被告伯格公司就上開2筆借款分別僅攤還本息至
104年6月10日止、104年6月24日止,即未依約定償還本息,依前開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伯格公司尚積欠1,148,05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何志宏、李玉琴為被告伯格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約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並聲明如主文。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列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動用申請書(融資類)、授信約定書暨綜合額度契約、授信核定通知暨確認書、放款帳卡明細查詢等件為證,核與原告主張之事實相符,足認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堪信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及公示送達費用150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載。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楊振宗附表:
┌─┬──────┬───────────┬─────────────────────────┐│編│本金│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標準││號│├──────┬────┼───────┬────┬───────┬────┤││(新臺幣)│期間│年利率│逾期六個月以內│年利率│逾期超過六個月│年利率││││││部分││者,超過部分││├─┼──────┼──────┼────┼───────┼────┼───────┼────┤│1│105,268元│104年6月11│2.825%│自104年7月12│0.2825%│自105年1月12│0.5650%││││日起至清償日││日起至105年1││日起至清償日止│││││止││月11日止│││││├──────┼──────┼────┼───────┼────┼───────┼────┤││947,438元│104年6月11│2.825%│自104年7月12│0.2825%│自105年1月12│0.5650%││││日起至清償日││日起至105年1││日起至清償日止│││││止││月11日止││││├─┼──────┼──────┼────┼───────┼────┼───────┼────┤│2│95,346元│104年6月25│14.500%│自104年7月26│1.4500%│自105年1月26│2.9000%││││日起至清償日││日起至105年1││日起至清償日止│││││止││月2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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