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5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5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452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告 黃献文 原住新北市○○區○○路○○○號3樓(現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陸仟貳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訂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叁、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3年2月9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
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被告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各筆帳款於起息日應適用之差別循環信用利率(最高年息20%),計算之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原告依據被告不同時間點之信用風險評分,而給與被告每筆消費本金不同之利率條件,並以截至被告於104年8月23日即最後一次繳款之日止,累計消費記帳尚有消費款新臺幣(下同)28萬9308元、循環利息4426元、依約定條款得計收之費用500元,共計29萬4234元未給付,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依係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之約定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約定利率計付利息。
㈡被告又於103年5月23日向原告借款24萬元,並於被告簽訂
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約定自103年5月23日起至110年5月23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現為週年利率16.37%,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04年9月14日後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借款本金21萬2020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未給付。
㈢被告上開2筆債務均未按期清償,依約其債務均已視為全部
到期,為此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負擔清償責任。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信用卡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影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惠慈
法官郭顏毓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鄭涵文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110元合計5,620元【附表】┌──┬────┬──────┬──────┬────────┬────────┐│編號│產品│請求金額(新│計息本金(新│利息起迄日及計算│違約金起迄日及計││││臺幣/元)│臺幣/元)│方式(民國)│算方式(民國)│├──┼────┼──────┼──────┼────────┼────────┤│1│信用卡│294,234│148,349│自104年8月24日起│無││││││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自104年9月1日起│無││││││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140,959│自104年8月24日起│無││││││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5.8│││││││5%計算││││││├────────┼────────┤│││││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2│小額信貸│212,020│212,020│自104年9月15日起│無││││││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37%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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