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9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69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務人 俞凱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捌拾元,及㈠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計算之利息,㈡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七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