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3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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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338號債權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翁文能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彭詩涵 之子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表明債務人之姓名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經本院民國102年2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2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