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7年度東簡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簡字第2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香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良澤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臺東縣○
○市○○路○○○號房屋之課稅現值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47,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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