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22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1月2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百見證明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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