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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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73號公訴檢察官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文宏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被告與告訴人於民國111年4月19日達成和解,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書記官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