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381號聲請人甲○○
乙○○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雲林縣斗六市○○里○○鄰○○路○○○巷○○○號),於95年04月29日死亡,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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