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356號聲請人乙○○代理人 楊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被繼承人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四十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乙○○為被繼承人甲○○配偶 林蔡金雀 之兄( 蔡萬順 )之子女,對甲○○而言並非屬法定繼承人之列,其既非甲○○之法定繼承人,按前揭法條規定,亦無繼承權,其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