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09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0905號債權人甲○○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丙○○、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零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由債務人等連帶負擔。
三、債務人等對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