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共同選任辯護人許清連
林鴻駿 鄭淑真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陳松檀法官翁世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王秋淑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