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363號聲請人 王翠屏 相對人 許順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2紙,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如附表所示之發票日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10年度司票字第363號│├──┬───────┬───────┬──────┬───────┬─────┬──┤│編號│提示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即發票日│(新臺幣)│││││├──┼───────┼───────┼──────┼───────┼─────┼──┤│001│107年6月7日│20,000元│未載│109年8月5日│CH574818││├──┼───────┼───────┼──────┼───────┼─────┼──┤│002│108年10月22日│10,000元│未載│109年8月5日│CH558828││├──┼───────┼───────┼──────┼───────┼─────┼──┤│003│108年10月22日│10,000元│未載│109年8月5日│CH558829││├──┼───────┼───────┼──────┼───────┼─────┼──┤│004│109年2月26日│10,000元│未載│109年2月26日│CH345934││├──┼───────┼───────┼──────┼───────┼─────┼──┤│005│109年2月26日│10,000元│未載│109年2月26日│CH345935││├──┼───────┼───────┼──────┼───────┼─────┼──┤│006│109年8月24日│10,000元│未載│109年8月24日│CH558846││├──┼───────┼───────┼──────┼───────┼─────┼──┤│007│109年9月13日│10,000元│未載│109年9月13日│CH274756││├──┼───────┼───────┼──────┼───────┼─────┼──┤│008│109年10月6日│10,000元│未載│109年10月6日│CH274769││├──┼───────┼───────┼──────┼───────┼─────┼──┤│009│109年11月10日│5,000元│未載│109年11月10日│CH299880││├──┼───────┼───────┼──────┼───────┼─────┼──┤│010│110年1月6日│5,000元│未載│110年1月16日│CH299891││├──┼───────┼───────┼──────┼───────┼─────┼──┤│011│110年1月15日│5,000元│未載│110年1月15日│CH299893││├──┼───────┼───────┼──────┼───────┼─────┼──┤│012│110年1月24日│3,000元│未載│110年1月24日│CH299894││└──┴───────┴───────┴──────┴───────┴─────┴──┘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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