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92號原告 楊淑惠 訴訟代理人 羅國斌 律師被告 陳福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交易字第1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黃佳琪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