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中簡字第1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中簡字第1662號被告 卓嘉寶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4年10月1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所載被告出生年月日「民國68年11月22日」均更正為「民國68年11月12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將被告之出生年月日「民國68年11月12日」誤載為「民國68年11月22日」,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