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86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正富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冠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軍保修指揮部間請求逾期罰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陸
萬壹仟柒佰元,應徵裁判費肆仟叁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