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22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22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好克彥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正 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零叁佰壹拾貳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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