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22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好克彥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正 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零叁佰壹拾貳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書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