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544號
原 告 李志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普股份有限公司、 林慶淵 、 林陳寶 、 林木全 、
林呈哲 、 林水源 、 林芥長 、 黃文華 、 林東男 、 林東欣 、 林志娟 、
林妙娟 、 林文平 、 林志建 、 林金碧 及 林良妃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
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陸拾壹萬捌仟壹佰肆拾柒元(計算式如附表),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貳仟柒佰陸
拾元外,尚應補繳叁仟玖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附表:
本院依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系爭共有物附近(即臺北市○○區○
○路0段000號至250號)之交易實價計有6筆,每坪平均單價
為新臺幣(下同)615,500元〔(710,000元+604,000元+81
2,000元+723,000元+595,000元+249,000元)6=615,
500元〕,而原告所持之訴訟標的為1.0043坪,則原告之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618,147元(615,500元1.0043坪=618,147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