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建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建簡字第16號

上訴人

即被告洛克空間設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尚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霙慧豐田鋼品企業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6,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書記官洪凌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