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5689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謝 陳秀絹
謝志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8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謝 陳秀娟 」之記載,應更正為「 謝陳秀絹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