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小字第10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邱慶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淑姿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
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