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0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05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6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6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宣撫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書記官王美玲┌──────────────────────────────────────────────────┐│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財肚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000000000│48,993元│95年1月31日│CK0000000│││││行鹽埕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