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1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哲譯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8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哲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哲譯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情。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故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時,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根本上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679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吳哲譯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均詳如附表所示,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案件判決書在卷足稽。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另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查本件受刑人已請求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考(附於110年度執聲字第897號卷),是本件聲請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訛,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附表:
受刑人吳哲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年7月間某日│108/10/27││├──────┼────────┼────────┼────────┤│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8年度│新北地檢108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7494號│毒偵字第6427號││├──┬───┼────────┼────────┼────────┤│最後│法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事實├───┼────────┼────────┼────────┤│審│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109年度簡字第│││││1124號│3218號│││├───┼────────┼────────┼────────┤││判決日│108/12/02│109/06/30││││期││││├──┼───┼────────┼────────┼────────┤│確定│法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判決├───┼────────┼────────┼────────┤││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109年度簡字第│││││1124號│3218號│││├───┼────────┼────────┼────────┤││判決確│109/01/03│109/07/29││││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士林地檢109年度│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80號│執字第125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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