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251號
原告 吳宇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庭育 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已繳納1,880元,尚應補繳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書記官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