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98號
原 告 邦霖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英男
訴訟代理人 何士胤
上列原告與被告水蓮G6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