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小字第717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屏小字第71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彭欣
       吳文龍
複代理人  林逸誠
被   告  雷晅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509元及自民國110年10
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7,509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9月14日15時5分許,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於行經屏東縣屏東市○○里
○○路前(即屏東火車站前),因違反號誌管制紅燈右轉,
致與原告承保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
車輛)發生碰撞,系爭車輛因而受損,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系爭車輛經送維修後,所需之修理費用共37,509元(烤
漆費用21,462元、工資16,047元),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為給
付,爰依保險法第53條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
償原告上開修繕費用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7,509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或陳述

四、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
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不法損害他人之
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
191條之2、第196條定有明文。原告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
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系爭車輛行照
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廠估價單、電子發票證明
聯、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汽車險理賠計算書、賠償給付同
意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4至11頁),並有屏東縣政府警
察局110年9月12日屏警交字第11035451500號函所檢附之道
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A2或A3
類道路交通事故談話記錄表、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
及交通事故照片黏貼表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9至25頁),
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場,亦未提出書狀予以爭執,本院審酌前開證據,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及侵權行為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7,509元(烤漆費用21,462元、工資
16,047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給付無確定期限
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
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
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係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於11
0年10月5日送達,見本院卷第29頁送達證書)翌日即110年1
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訴請被
告給付原告37,509元及自110年10月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
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條
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第一審
裁判費)由被告負擔之。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潘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書記官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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