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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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40號
聲請人 陳正美
關係人 陳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40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一「被繼承人 温貴榮 之遺產」應更正為「被繼承人 陳天照 之遺產」。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之部分:
因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40號裁定理由欄㈡⒈記載:「本院參酌被繼承人即第三人陳天照遺有附表一之遺產(後略)」等語(見裁定書正本第3頁第4行),可見上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記載「被繼承人温貴榮之遺產」等語(見裁定書正本第9頁第8行)顯然有誤,應予更正。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