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73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胡惠閔
本案被告胡惠閔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施伊玶
法官葉佳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書記官張耕華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73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胡惠閔
本案被告胡惠閔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施伊玶
法官葉佳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