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6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世璿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執聲字第1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余世璿所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2558號、99年度偵字第15965號及100年執字第2764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121公克),係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案查獲之毒品,尚未沒收,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
0.0121公克),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990700136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