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8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88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盈萱
陳麗鳳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
27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盈萱與被告陳麗鳳係鄰居。被告吳盈萱基於毀棄損壞他人物品之犯意,於民國99年10月26日17時許,在臺中市○○區○○路1段50巷13弄26號1樓前,將告訴人陳麗鳳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推倒在地,致該機車車籃固定鎖斷裂、車身擦傷,足以生損害於陳麗鳳。2人復於99年11月17日8時35分許,○○○區○○路○段○○巷○○弄○○號1樓大廳內,因細故發生爭執,被告陳麗鳳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故意,徒手拉扯告訴人吳盈萱之頭髮,被告吳盈萱亦基於傷害人身體之故意,徒手拉扯告訴人陳麗鳳之頭髮,2人均因而倒臥在地,致告訴人吳盈萱受有頭皮之開放性傷口、右臉近鼻部挫傷、右肘擦挫傷等傷害;告訴人陳麗鳳則受有頭皮挫傷、右側嘴唇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吳盈萱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被告陳麗鳳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吳盈萱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被告陳麗鳳經檢察官以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而依照刑法第357條及第287條前段規定,前開罪名均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吳盈萱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00年7月5日對被告陳麗鳳撤回傷害告訴,而告訴人陳麗鳳亦於第一審辯論終結之100年7月5日撤回對被告吳盈萱之傷害及毀損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2紙附本院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慧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