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8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88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英傑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13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盧英傑於民國100年5月11日上午11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號弘光科技大學大廳內,見告訴人3493HI10002女子(下稱 甲女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1人在電腦前查詢資料,竟意圖性騷擾甲女,上前假意詢問甲女就讀之科系、年級、身高等問題,乘甲女不及防備之際,伸手觸摸甲女之腰際。嗣經告訴人甲女報警處理並提出本件告訴,因認被告涉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身體隱私處之行為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盧英傑被訴犯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甲女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